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公告。现就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进行产品型式核准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发布日期] 2003-02-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排放;机动车;限值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