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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我局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为避免因理解上的不同而影响《办法》执行,现将委托颁发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资质和审批权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豁免认可等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级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问题 (一)委托内容
[发布日期] 2006-06-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辐射;省级;委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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