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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简化审批程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并报我局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1-11-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定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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