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绵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绵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绵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发布日期] 2004-04-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绵阳市;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