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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单位住所变更的复函
[摘要]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资格许可证变更的请示》(司发〔2009〕157号)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不影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单位住所由“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306房”。
[发布日期] 2009-11-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设备;变更;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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