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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函〔2003〕128号),加强规划内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推荐基础上,经审查,现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单(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4-04-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证甲字;环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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