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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6-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以旧换新;汽车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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