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105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由此造成的电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摸清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数据库,强化监管,我局将组织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由于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在国内尚属首次,缺乏实践经验,我局于2003年印发《关于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3〕562号)。经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商有关单位同意,现拟在湖北、山东、吉林三省和上海市、包头市进行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请你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于2005年10月底前,将申报登记汇总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66556370,66556369
[发布日期] 2005-03-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申报;电磁;污染源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48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