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摘要]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经查,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工程全线为六车道,局部八车道(汊沽港互通至当城互通),而2003年8月原环保总局《关于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3〕227号)同意京沪一期、二期工程建设规模均为四车道。你公司实际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发布日期] 2008-08-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影响;京沪;车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