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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贝类捕集器制造资质问题的复函
[摘要]
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贝类捕集器是否在(2007)168号文规定的第一批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的请示函》(沪阿字〔2013〕第07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明确贝类捕集器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范围,你公司不需取得此类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许可证。鉴于贝类捕集器为核安全3级设备,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做好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设备制造质量。
[发布日期] 2013-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捕集器;贝类;安全设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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