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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摘要] 北京、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等6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发布日期] 2006-03-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示范区;国家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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