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湖北省远安县等五县(市、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摘要]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将远安县等5县(市、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地区的请示》(鄂环保文〔200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提出在本地区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施行动计划对于5县(市、区)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以及农村“脏、乱、差”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我局同意将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试点。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局加强对远安县、宜都市、恩施市、武汉市东西湖区、神农架林区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请远安县等5县(市、区)人民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发布日期] 2006-11-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行动计划;远安县;农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