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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汕头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所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摘要] 汕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于2000年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根据我局对已命名三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要求,我局于2004年11月对你市进行了现场复查。在复查中发现你市在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通过创模管理手段带动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行政区划调整后,对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27项考核指标,有“经济持续增长率、绿化覆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等5项指标未达到要求,还有“城市气化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中小学环境教育率”等4项指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料和数据支撑,无法认定是否达标。请你市务必于2006年底前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否则将撤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迅速采取措施,加快新扩城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和城近郊结合部的环境管理,并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等方面做出表率,推动城市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发布日期] 2004-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模范;城市;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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