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恢复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6家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摘要] 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桂林工学院高技术研究所、大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娄底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 根据我部《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90号)和《关于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等2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11〕44号 )的要求,你单位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核查,你单位通过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单位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发布日期] 2011-11-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