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0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删去第十条中第二项和第四项中的“Ⅳ类”。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二、在第十一条第一项“Ⅴ类”前增加“Ⅳ类”。修改后的第十一条表述...(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沧州-天津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
关于尚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扩建年产66...
关于解除江苏省连云港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辆...
关于马鞍山发电厂2×600兆瓦级“上大...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
关于发放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核承...
关于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需要,我部组织起草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08-06-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射线;放射性;放射源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6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