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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分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山西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已批准新建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新建1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发〔2005〕40号)的要求,现就17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及功能分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5-08-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公顷;自然保护区;国家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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