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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1-09-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污染源;监测数据;自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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