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信用;评价;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