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29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摘要] 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列入第二批的274家地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注销其环评资质。截至目前,已有245家机构完成脱钩。对29家逾期未完成脱钩的机构,我部决定予以注销环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6-07-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评;脱钩;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