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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现就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 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发布日期] 2005-01-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一致性;生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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