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5年10月27日,总局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05〕643号),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中的附件一、附件三—2、附件四—1和四—3应由你省(直辖市、自治区)先下发所辖县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填报后,再由省环保部门汇总填报,最后报总局和财政部。 二、附件二、附件三—1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填报。附件四—2可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填报,或先发地市级环保部门填报后,再由省环保部门汇总。
[发布日期] 2005-11-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附件;经费;填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