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我局审评了你单位提交的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有关换证材料,并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审查结果表明,你单位在相关压力容器(核安全2、3级)及其支承的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的许可证申请,并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证书(国核安证字Z(04)11 号)及其附件《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许可证条件是资格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及其许可证条件
[发布日期] 2004-10-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设备;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