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发布日期] 1992-08-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排污;申报;登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