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环发[2006]163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林业厅(局)、农业厅(局)、渔业厅(局)、地矿厅(局)、水利厅(局)、海洋局(厅): 经过50年的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形成了布局基本合理、类型相对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0年来,广大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勇担重任,迎难而上,艰苦奋斗,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科研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广大自然保护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中国科学院决定,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等20个单位“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百花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王九中等80名同志“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发布日期] 2006-10-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