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摘要] 为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GB 1462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169-2005)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制订本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凡未经备案的车型将不予型式核准。《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编写要求见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摩托车生产企业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所有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中未包括的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发布日期] 2005-05-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一致性;生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