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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打击非法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废物的行为,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根据要求(附件1、2)对本辖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附件3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4-08-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物;医疗;处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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