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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将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为此,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新定型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的申请,并将核准情况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发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拟在北京市销售并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两项标准中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均应向我局提出型式核准申请。 二、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向我局提交型式核准申报资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以及在用车符合性自查规程等技术文件。 所有拟进行型式核准的车型型号必须与已通过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型号加以区别。
[发布日期] 2005-1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车型;核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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