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3512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
关于同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
关于命名张家港等市(区、县)为国家生态...
关于对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
关于邢东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
关于发布2004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
关于批准换发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报材料的报告》(东锅司发〔2006〕科质字25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7-07-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设备;民用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4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