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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关于批准换发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报材料的报告》(东锅司发〔2006〕科质字25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7-07-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设备;民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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