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
[摘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粤环报[2001]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就请示中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的问题,函复如下。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该条例,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申请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第12条),拟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第17条),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19条),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20条),对自然保护区的污染设施依法监督其限期治理(第32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36条)等;分部门管理是指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发布日期] 2001-11-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管理;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