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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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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和〈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报告》(阀字〔2005〕第27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7-08-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设备设计;民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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