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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环境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开展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7-06-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实验室;环境;病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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