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的公告
[摘要] 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为认真执行《条例》,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补办许可证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06年2月28日前,根据《条例》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
[发布日期] 2005-11-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同位素;放射性;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