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推动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各地生态市、生态县创建工作基础上,开展国家生态市、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见附件),组织对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开展申报和省级考核工作,省级考核意见要详实具体,资料完整,并将考核意见及时报送我局。 二、我局将根据各省的申报情况和考核意见,适时组织对申请考核验收的县、市进行技术核查和考核验收。
[发布日期] 2006-03-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县;考核;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