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6-09-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事故;放射源;辐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