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摘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沪环保科〔2006〕1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对第1、2时段火电厂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烟尘,分两个阶段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即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日以后分别执行不同的限值;对氮氧化物只规定了2005年1月1日起应达到的排放浓度限值。
[发布日期] 2006-06-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限值;排放;火电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