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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nbs...(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8-03-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运行;设施;污染源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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