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日期] 2013-04-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