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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开展辐射监测(亦称检测,下同),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辐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2016-02-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辐射;监测;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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