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摘要] 吉林、浙江、安徽、广东、四川、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要求,经审核,我局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你们可按我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以上达标单位。
[发布日期] 2006-02-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监察;环境;支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