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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换证的通知
[摘要] 第一批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于1995年3月17日开始颁发的第一批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资格许可证到2000年3月17日将陆续到期。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HAF0901第七条的规定,欲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者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更换申请,逾期不办理换证的单位其资格许可证自行失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更换资格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 1.更换资格许可证申请函;
[发布日期] 2000-03-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许可证;承压;更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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