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365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颁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
关于大板电厂新建工程2×600兆瓦空冷...
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
关于批准实施田湾核电站1号机组ESFA...
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
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
关于湖北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
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
[摘要]
北京、上海、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推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3-08-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区划;功能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7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