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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
[摘要] 北京、上海、天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推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3-08-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区划;功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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