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477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公告
[摘要]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期施行。
[发布日期] 2005-12-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海关总署;商务部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58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