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关于暂缓审批彩虹(张家港)光伏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原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
关于批准换发上海安德森·格林伍德·克罗...
关于国电宝鸡第二发电厂750千伏送出工...
关于华电宁夏灵武电厂二期2×1000兆...
关于批准《阳江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技...
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摘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8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发布日期] 2007-0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示范区;国家级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10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