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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通知
[摘要]
甘肃省、四川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为妥善处理洪水泥石流灾区清淤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引导群众做好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0-08-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灾区;淤泥;暂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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