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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换发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一)》((2003年)清核请字第11号)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二)》((2003年)清核请字第12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核安全3级石墨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和200MW低温核供热堆核安全1级组合阀、核安全3级水力驱动机构的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依据审查结果,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院的换证申请,向你院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1号)。你院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发布日期] 2005-06-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设备;制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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