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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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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申请取证的报告》(公司报〔2006〕04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6-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设计;承压;民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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