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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二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我局组织对第二批申请考核验收的有关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了现场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第二批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发布日期] 2002-03-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环保局;示范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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