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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三期培训班的通知
[摘要]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四川、贵州、西藏、云南省(区)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为做好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环办函〔2015〕195号),决定举办2015年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三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11-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培训;预报;空气质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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