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全国113个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以来,大部分试点地区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在查处生态破坏案件、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执法体系、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经考核评估,有81个试点地区被评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优秀单位”,其中10个试点单位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为强化生态保护执法力度,经研究,总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7-06-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生态环境;试点监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