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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普遍反映:移出地环保部门发出商请函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复函所需时间一般都在20个工作日以上,环保部门难以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工作。
[发布日期] 2007-05-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固体废物;时限;跨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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